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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通訊政策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與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溝通之方式,以及股東可行使之權利。香港聯合交易所股份代號 0131

刊發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狀態:整合本。本公司之股東通訊政策已經董事會採納;本整合及更新文本尚待董事會確認,並將於編製二零二六年年報時交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審閱。

本政策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1《企業管治守則》刊發,取代本公司先前之任何股東通訊政策。

1. 目的及適用範圍

1.1 本政策載列卓能(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與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溝通之方式,以確保彼等能夠平等、適時及便捷地獲取本公司資訊,並可在知情的情況下行使其權利。

1.2 本政策適用於向股東及投資大眾發出之所有公司通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公告、通函、股東大會通告、代表委任表格及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1.3 本政策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1《企業管治守則》而採納,並須受上市規則、《公司條例》(第622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規限;如有任何歧義,概以上述條文為準。

2. 公司通訊之刊發

2.1 本公司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刊發所有公司通訊。網址載於第8節。

2.2 本公司優先以電子方式發放公司通訊,以提升效率並減低本集團對環境之影響。已提供電郵地址之股東,將於公司通訊刊發時獲電郵通知。

2.3 股東如欲索取任何公司通訊之印刷本,可向公司秘書或股份過戶登記處提出要求,本公司將免費寄發。

2.4 股東可選擇只收取英文版、只收取中文版或同時收取中英文版公司通訊,並可向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通知更改該項選擇。

3. 溝通渠道

3.1 本公司網站載有本集團之最新及重要資訊,包括公司通訊、列明董事姓名、角色及職能並識別獨立非執行董事身份之董事名單、本公司之組織章程文件,以及本公司之管治政策。

3.2 股東大會為股東與董事會直接溝通之主要場合,本公司鼓勵股東出席並積極參與。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於大會舉行前最少二十個完整工作天寄發;其他股東大會之通告則於大會舉行前最少十個完整工作天寄發。
  • 董事會主席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邀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主席(如彼等未克出席,則邀請另一名委員會成員)出席並解答提問。
  • 外聘核數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解答有關審核工作、核數師報告、會計政策及核數師獨立性之提問。
  • 就各項重大獨立事項(包括選舉每一位董事)分別提呈獨立決議案。決議案均以投票方式表決,結果於披露易及本公司網站刊發。

3.3 公司秘書為股東向董事會作出查詢之正式渠道,並將該等查詢轉交董事會處理。

3.4 傳訊主任朱小姐(Ms Sara Chu)負責監察股東、投資者及傳媒之通訊,並為股東之另一聯絡人。一般查詢由傳訊主任回覆;凡須提呈董事會或涉及本公司監管責任之查詢,均轉交公司秘書處理。

3.5 股份過戶登記處處理股份登記、股息、股份轉讓、遺失股票及更改個人資料等事宜。

3.6 投資者、分析員及傳媒。 本公司透過個別專訪及會議與投資者、分析員、基金經理及傳媒保持聯繫,並在合理時間內回應資料要求。

4. 了解股東及權益相關者之意見

4.1 本公司透過下列途徑了解股東及其他主要權益相關者之意見:股東週年大會(股東可於會上提出意見並與董事會交流);與投資者、分析員及基金經理舉行之會議;本公司網站所設之溝通渠道;以及就其他權益相關者群體而言,本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所述之渠道。

4.2 董事會於制定本公司政策及策略時,會考慮所收取之意見。

5. 記錄

5.1 公司秘書就每個財政年度備存股東查詢及董事會與股東互動之記錄,以支持企業管治報告所需之披露。

6. 股東權利

以下概述股東可行使之主要程序。該等程序受《公司條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規管;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該等條文為準。

6.1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佔全體有權於股東大會上表決之股東總表決權最少5%之本公司登記股東,可要求本公司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有關呈請須列明將於該大會上處理事務之概略性質、由各呈請人簽署,並送交註冊辦事處,註明收件人為公司秘書。倘決議案將以特別決議案形式提出,呈請必須載有該決議案之文本並指明該項意向。

董事須於有效呈請遞交日期起計21日內召開大會,而大會須於召開大會通告發出日期起計28日內舉行。倘董事未能如此辦理,呈請人(或佔全體呈請人總表決權過半數之呈請人)可自行召開大會,該大會須於呈請遞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舉行,而本公司須償付呈請人因此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6.2 向董事會作出查詢

股東可透過公司秘書向董事會作出查詢,公司秘書會將查詢轉交董事會處理。聯絡詳情載於第8節。

6.3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議案

傳閱股東陳述書。 佔全體有相關表決權之股東總表決權最少2.5%之本公司登記股東,或最少50名有相關表決權之股東,可要求本公司傳閱字數不超過1,000字之陳述書,內容關乎所提呈決議案所述事宜或將於股東大會上處理之其他事務。有關呈請須由各呈請人簽署、送交註冊辦事處並註明收件人為公司秘書、指出將予傳閱之陳述書,並須於有關大會舉行日期至少七日前送抵本公司。倘有關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且呈請及時送達致本公司可於發出大會通告之同時送交陳述書,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否則費用須由呈請人承擔,並須於大會舉行日期七日前向本公司存放足夠款項,除非本公司另行決議。

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決議案之通告。 佔全體有權就有關決議案表決之股東總表決權最少2.5%之本公司登記股東,或最少50名有權就該決議案投票之股東,可要求本公司就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之決議案發出通告。有關呈請須由各呈請人簽署、送交註冊辦事處並註明收件人為公司秘書、指出有關決議案,並須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前六個星期送抵本公司,或(如較後)於大會通告發出時送抵。發出該通告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提名董事候選人。 根據公司細則第107條,股東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名董事候選人,須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表明該項意向,連同該人士表示願意接受推選之書面通知。該等通知之遞交期限,不得早於就有關選舉指定之股東大會通告寄發日期之翌日,且不得遲於該大會日期前七日。

7. 內幕消息及保密

7.1 資訊按平等基礎向全體股東提供。本公司不會選擇性披露尚未公開發布之資訊。

7.2 本政策概不要求或容許以不符合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方式,披露屬機密、具商業敏感性或具價格敏感性之資訊。

7.3 倘股東查詢須披露內幕消息方可回答,本公司不會作出選擇性回應。有關資訊將按上市規則向市場披露,或本公司將婉拒該查詢並說明理由。

7.4 僅主席、公司秘書及傳訊主任,或經彼等授權之人士,方獲授權代表本公司向股東、投資者、分析員或傳媒發言。

8. 聯絡詳情

公司秘書 卓能(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1室 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852) 2526 7799 傳真:(852) 2521 7728

傳訊主任 朱小姐(Ms Sara Chu) 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852) 2526 7799

股份過戶登記處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6樓 投資者查詢熱線:(852) 2862 8628

網站 本公司網站:www.cheuknang.com.hk 披露易:www.hkexnews.hk

9. 檢討

9.1 董事會於每個財政年度最少檢討本政策之實施情況及成效一次。進行檢討時,董事會會考慮年內所收取之查詢及其處理情況、股東大會之出席及參與程度,以及第3節所載渠道是否仍然足夠及便於使用。

9.2 董事會記錄檢討之結論及達致該結論之依據。有關結論及達致該結論之方式,於年報所載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

9.3 董事會可修訂本政策。任何重大修訂須經董事會批准。現行版本刊載於本公司網站。

10. 狀態

本政策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刊載於本公司網站。

本公司之股東通訊政策已經董事會採納。本整合及更新文本尚待董事會確認,並將於編製二零二六年年報時交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審閱。